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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抵押质押登记的规定和有关办理程序

2022-08-01
一、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 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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