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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
取保候审担保人责任在一年后结束或撤销取保候审时结束。《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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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事件的情节、性质、刑罚的重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金额。2、公安部关于保证金等待审查的规定,保证金的金额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事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处罚可能性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对于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根据案件金额或直接财产损失金额的1~3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金额基准的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情况,保证金的金额基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即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中对人身的强制程度较轻的一种,适用取保候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60条、第65条、第75条的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 (5)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尚不能结案的; (6)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7)移送起广播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以上七个条件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按照法律规定,保证人不能履行保证人的责任,可能存在被判刑的风险。《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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