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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地点中有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的,则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国外的法院管辖。如当事人选择的为境外的法院排他管辖,则中国法院不应受理该等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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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地点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国外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选择对境外法院进行排他管辖,中国法院不应受理此类争议。当事人在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中提起诉讼的,只能在中国法院约定,不能在外国法院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果地点中有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的,则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国外的法院管辖。如当事人选择的为境外的法院排他管辖,则中国法院不应受理该等争议。当事人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如果要进行诉讼,则只能约定在中国法院,而不能约定外国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国夫妇一方居住在国外(包括出国探亲、考察和学习),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应向国内的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法院起诉。如国外的丈夫(妻子),向其现居住地法院起诉,妻子(丈夫)根据情况准备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骤时,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给予必要的协助。如双方各自向其居住地法院起诉,则我国有关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1款予以处理: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大家都应该心中有数了吧。小编倒是觉得在被告出国期间,原告方也可以考虑等到被告回国以后再提起离婚诉讼的。如果是被告方以出国为理由来逃避这场离婚官司的话,那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法院会有着专门的手段通知当事人回国参加离婚诉讼的,总之就算被告方在国外,也对离婚官司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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