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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
规定是,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夫妻俩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两位达成的离婚协议,各自证件单独照片几张,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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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离婚后债务共同负担。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则由夫妻一方个人偿还。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双方都在外地无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可由其中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需要提交起诉状一式两份、原告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材料,到被告住所地起诉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如果被告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到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1、受理地点:内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 2、适用范围:仅适用双方在内地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且双方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 3、应提交文件: 1)台湾居民一方:台胞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2寸单人照片3张;结婚证; 2)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本;身份证;2寸单人照片3张;结婚证; 3)其他:离婚协议书3份; 4、程序。 1)双方同时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填写自愿离婚申请及签署离婚协议; 2)获取离婚证; 3)内地一方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婚姻状况变更登记; 4)台湾一方携离婚证前往公证处办理离婚证公证;返回台湾后前往海基会办理文书验证;验证完毕前往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 二、在内地通过法院离婚 1、适用范围: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在内地有住所; 2、受理机关:被告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若内地居民进行诉讼,也可在内地居民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 3、提交文件: 1)民事起诉状 3份 2)结婚证 3)财产证明 4、程序。 1)同一般法院诉讼程序; 2)内地居民取得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后直接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婚姻状况变更登记; 3)台湾居民将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及他们的生效证明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 4)台湾居民返台后,将上述文书的公证本送交海峡交流基金会办理验证; 5)验证后,若内地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直接向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若内地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台湾居民须向其户籍所在地法院申请认可民事判决;离婚日期以内地判决生效日期为准; 三、在台湾协议离婚。 1、受理地点:台湾一方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 2、提交文件: 2)双方身份证正本及印章 3)户口名簿 4) 2个月内2寸半身近照3张 3、程序 1)离婚协议由两人以上证人签名; 2)双方同时到场申办离婚登记;有正当理由并经户政事务所核准,可由委托人代办; 3)内地居民将离婚事实宣誓书交由台湾当地公证人办理公证; 4)内地居民回内地后,在办理公证之日起1个半月左右,将公证文件送交公证员协会办理核证; 5)内地居民凭经过核证的离婚事实宣誓书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婚姻状况变更登记; 四、在台湾判决离婚。 1、受理机关:户籍所在地地方法院 2、提交文件:起诉状及相关证据; 3、程序 1)向法院起诉; 2)法院判决后,台湾一方凭离婚判决书及判决确定证明书前往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 3)判决后,内地一方将判决向其国内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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