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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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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五年对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及征求意见情况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
本市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类城乡规划应当在上层次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中心城和新城的规划;在中心城和新城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乡和镇的规划;在乡和镇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村庄规划;在相关城乡规划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编制特定地区的规划和专项规划,补充、深化有关内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规划实施的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城乡规划中涉及资源与、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的,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研究。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公示等多种形式,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说明现状情况和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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