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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协议法院会受理吗?

2021-06-29
案情介绍: 申请执行人可就对方无偿转让房屋的规避执行行为予以反制——XXX有限公司申请执行XX有限公司、杨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申请执行人可就对方无偿转让房屋的规避执行行为予以反制——XXX有限公司申请执行XX有限公司、杨X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执行过程中,公司与杨X达成和解协议:杨X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过户至XXX公司名下,并补偿金地公司十六万元,XXX公司放弃其他债权主张。案件执行终结。 案例评析: 本案中,杨X在XXX公司以其为被告提起诉讼前两日,预见到可能因法院判决承担责任后,将其名下房屋产权无偿过户至龚X名下,且龚X并未支付房款,在此情况下,其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明显,且客观上导致了其偿债能力减弱,直接损害了XXX公司作为债权人的利益。XXX公司在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杨X与龚X签订的三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在法院判决撤销后,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处理恢复至杨X明下的房屋产权,属于有效反制规避执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会执行房子的,但需要满足损害赔偿条件且有合法的房子可供执行的,经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判决予以执行的才能对该房子按财产损害赔偿程序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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