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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条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请临时行驶车牌照:(一)未销售的;(二)购买、调拨、赠与等方式取得...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下午17:00;办理费用:机动车反光牌100元/副;摩托车反光牌70元/副;三轮车、低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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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具体说明见《机动车登记条例》第五章第六十四条第四款);2、机动车登记证原件;3、机动车驾驶证原件;4、被盗期间颜色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提供相关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还款证明原件;5、将使用性质变更为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还应当提供《四川省特种车辆报警器及标志灯申请表》和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6、因使用性质变更需要变更号牌的,还应当提供原机动车号牌;7、代理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请临时行驶车牌照:(一)未销售的;(二)购买、调拨、赠与等方式取得机动车后未登记的;(三)进行科研和定型试验的;(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形尺寸超过国家标准不予登记的特种机动车。
第一次申请汽车牌照、驾驶执照时,必须向汽车所有者地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申请汽车登记,应检查汽车,提交以下证明书:(一)汽车所有者身份证明书(二)汽车购买发票等汽车起源证明书(三)汽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书或进口汽车进口证明书(四)汽车购置税纳税证明书或免税证明书(五)汽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证明书(六)法律、行政法规定,汽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书、证明书。不属于国务院汽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除安全技术检查的汽车,还应提供汽车安全技术检查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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