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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3轻伤一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以上;头皮缺损...
原本为重伤,不可以要求鉴定机构为自己鉴定为轻伤。伤情鉴定有一定的鉴定原则和鉴定时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1鉴定原则4.1.1遵循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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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 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 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 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学检查方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轻伤是指物理、化学、生物等各种外部因素作用于人体,构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损伤或部分功能障碍,未构成重伤或轻伤损伤。鉴定损伤程度,以外部因素直接给人体带来的原发性损伤和结果为基础,包括损伤当时的损伤、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价。法律依据:
【法律意见】人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颁布试行,共计六章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同时废止。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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