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临时股东大会,就是不定期的、在必要时召开的股东大会会议。什么是“必要时”,也就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应当召开股东大会的临时...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临时股东会议召开条件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大会分为定期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定期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按照公司章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十分之一以上股权的股东提出。
1、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2、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5、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6、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8人已浏览
348人已浏览
847人已浏览
21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