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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不属于信访。 1、申诉属于刑事诉讼程序范围,申诉及受理、再审都应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处理。 2、信访又称上访,主要指公民、法...
就上诉行为本身而言,它属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范围,上诉、受理和再审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但具体是否构成犯罪,定罪量刑是否合法,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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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不属刑诉法调整,在信访条例中有具体规定。《信访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信访不能行政复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复。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只能请求复查,不能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针对具体的行政行为,但信访没有具体的行政行为。信访只是行政机关回答信访人的问题,不需要具体的行政行为。
信访人认为信访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信访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其信访权益。这就成了行政诉讼。(1)信访受理程序可以不作为行政诉讼提起。《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处理。这种处理不是信访内容的直接处理,而是通知、转移、建议和交办的处理,即通知人大、法院、检察院提出的信访事项向相应机关提出;对于依法应当提起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事项,告知其不受理,应当按照其他法定程序提出;对于属于本级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对于情况严重、紧急的事项,也要及时提出建议,报同级政府决定;如果需要对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进行反馈,可以直接交给主管部门,限期反馈结果,提交完成报告。政府信访机构在此环节的通知、转送、建议,交办四项信访义务,信访人有权对信访机构不通知、不转送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发,交办信访事项后,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直接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可以当场书面答复的,应当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的答复行为与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答复行为性质相同。信访人不依法答复的,可以依法行政诉讼。(2)办理信访事项的程序可以不作为行政诉讼提起。《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第三十三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在60日内完成,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0日。如果行政机关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信访事项并书面回复,信访人可以依法提起不作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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