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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
1、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境管理制度。国家对出入境的人员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对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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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主体不同。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叛逃罪的犯罪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在国家机关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国家机关内的非从事公务的人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越国(边)境罪认定的司法解释
盗窃越国(边境)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知道是盗窃越国(边境)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负责护照、签证和其他出入境证明的行为。办理护照、签证和其他出入境证明书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怀疑在办理护照、签证和其他出入境证明书的过程中,对于知道想偷越国(边境)国境的人员,必须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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