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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对于侵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应该由于不正当竞争案件本身的复杂性、法律规范的多样性[1],以及法院自身还刚开始这方面...
单行的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并不存在一个谁挤占了谁的位置的“关系”问题,而是后者(或后者的一部分内容)对前者如何给予补充的问题。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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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拢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三种 一、商业假冒行为 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故意在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上做与他人之商业标记相同或者相似的商业标记,使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被假冒之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混同,或者明示或暗示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被假冒之经营存在某种联系,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者购买。 包括商业主体混同行为,商品虚假标识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对商业假冒行为做了规定。 二、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做与实际情况不服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对虚假宣传行为做了明确规定。 三、商业诽谤行为 指经营者采用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对商业诽谤行为做了明确规定。希望上面对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是什么的解答对你有效。
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形: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还包括商品虚假标示行为,也表现为三种情形: 1)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2)伪造产地,对商品原产地、商品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 3)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客体是市场竞争所涉及的各方面主体的合法利益:(1)竞争者的利益。体现在保护竞争者的劳动成果和活动自由两方面。所谓劳动成果包括竞争者的商誉、商标、经营经验、商业秘密以及其它独特的成果。活动自由是指保证竞争者有施展其经营本领的自由。(2)公共利益。保护竞争者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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