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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是否能自行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回复认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自己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有错误...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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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004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复议机关是否有权改变复议决定请示的答复》(〔2004〕行他字第5号),明确“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自己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有错误,有权自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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