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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任务也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
减刑的适用范围: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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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一、死刑适用减刑吗,减刑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依法判处死刑如果是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是不能减刑的,但是对于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满足一定条件还是能减刑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减刑适用范围: 第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第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第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第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第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第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根据修正案第271条的规定,将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限定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事实上,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法定最高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只有两条,一条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另一条是《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危险驾驶罪。而由检察院判断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这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在德国的暂缓起诉制度中,适用范围也是由轻罪逐步突破而扩大到中等程度的犯罪,而在日本,甚至未明确轻重罪范围。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实践中常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作为确定情节轻微或是轻罪标准,因此,笔者认为,可以适时逐步将“一年有期徒刑以下”范围扩大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范围,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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