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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2)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3)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4...
按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中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采取的侦查方式的规定: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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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首先,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除外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主要是行政公职人员相关犯罪第一类是腐败案件,包括贪污、受贿等第二类是渎职,选项A滥发许可,选项C以职务便利阻碍解救工作,选项D导致传染病扩散都是此类犯罪第三类是公职人员侵犯他人合法人身权利或民主权利但这里要指出,第三类案件中,侵犯民主选举权利的人的身份很重要,如果是公职人员,则应当由检察院立案侦查,但如果是非公职人员,则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五)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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