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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滥用职权侵害公司利益,应当对于公司进行赔偿,并对其余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对于公司的经营应当尽到忠诚以及勤勉的义务,不得谋取私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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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的股东应承担的责任: 1、出资义务; 2、对公司债务负有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出资填补义务。股东对公司设立时以非货币出资,实际价额显著少于章程评定价额的部分负填补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对增资时财产差价负填补责任,同意该决议的股东,就该差额对公司负连带责任。此外,股东未按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时,应对以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追加出资义务,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股东会可做出决议要求股东在其出资以外,增缴股款。 5、股东负有对于公司以及其他股东诚实信用的义务。
股东滥用职权的,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赔偿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时,不仅要证明滥用权利股东的权利,还要证明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遭受的损失,还要证明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遭受的损失是滥用权利股东的权利造成的。
挂名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名义出资人仅是名义上的股东。其实质为挂名股东。公司章程中列明的股东,就要在公司经营活动中承担股东的义务,包括名义股东,因为是否是名义而不是实际出资,公司以外的人是不能分辨的。 如果实际出资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则名义出资人需要对公司债务在实际出资人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挂名股东与实质股东的权利来源于双方协议,该协议不具有排他性,当事人不得以股东名册等作为抗辩的理由。相应的,实质股东也不得以其实质股权要求替代名义股东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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