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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说明贿赂不能减刑。由于减刑是服刑过程中的一项活动,需要交代罪行说明案件尚未判决,因此主动交代贿赂不能减刑。但主动交代贿赂行为的,量刑时可...
1、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被认定为认罪表现良好,在判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的,也可以争取减刑。《刑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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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说明贿赂可以减刑。犯贿赂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或者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者在被起诉前主动交待受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是否属于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情形的认定,关键在于对“被追诉的”理解。追诉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一系列司法活动,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判等诉讼过程。《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查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从该规定分析,立案侦查是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活动的开始。此外,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一些特定情形的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因而,司法机关在立案前的某些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和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活动也属于追诉活动的一部分,但这只能视为一种例外情形。因此,“被追诉前”通常是指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之前,行贿罪是否“被追诉”应当以检察机关是否立案为准。行贿人向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举报受贿人的受贿行为,显然属于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情形。行贿人在纪检监察部门查处他人受贿案件时,交代(承认)向他人行贿的事实,亦应属于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情形。此节在司法实践中极易出错。
1、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被认定为认罪表现良好,在判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的,也可以争取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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