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都必须遵守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处...
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行政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原则,是指除: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关于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的原则是的回答为《行政复议法》中规定: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行政复议调解是由当事人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行政复议应当遵循的原则是经过协商,在法律规定的处理权限范围内,通过对其拥有权利的让步,自愿达成协议。为确保行政复议调解过程正确顺利的进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有实体法上的处分权。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书标的具有实体法上的处分权,是行政复议机关得以进行调解的基础。所谓“处分权”,指当事人就复议申请标的,事实上有处分的可能,法律上有处分之权限,对于调解标的,有权作成有拘束力之声明。一切调解的基础以相关当事人拥有实体处分权为前提,不存在实体处分权就不存在调解。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为与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可以有条件地行使实体处分权,但必须限定在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不能为了达成调解协议而放弃法定职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307人已浏览
1,124人已浏览
851人已浏览
48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