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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内容,如下: 第十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按类申请。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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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注册委托书、申请书(代理机构商标注册业务、商标注册委托书、申请书可以在网站上自动生成)。(2)申请人资格证明资料:①以公司名义申请,附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②以个人名义申请,附有身份证和护照复印件和个人营业执照。(3)商标图案:商标图案(JPG格式,400*400-1000*1000大小)。
知名商标申请条件如下:(1)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2)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2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3)申请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2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和广告投入等主要经济指标;(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本市和省内同类产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6)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2年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申请知名商标的材料如下:(1)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及其复印件;(3)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4)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的书面材料;(5)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排序的材料或者能够证明该商标知名的其它材料;(6)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材料;(7)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证明材料。 知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如下:(1)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有效商标,且无权属争议;(2)依法实际使用三年以上;(3)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两年内的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6)商标管理规章制度健全;(7)近两年内没有违反商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处罚记录;(8)知名商标每两年复审一次。
参见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内容,如下: 第十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按类申请。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指定颜色的,并应当提交着色图样5份、黑白稿1份。 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或者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 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第十四条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 第十五条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第十六条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第十七条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人转让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八条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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