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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罢免要求书或者罢免建议书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村民委员会在一个月内拒绝召开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选举工作指导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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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级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行政区域内所有村民委员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告知村民选举事项,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报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备案;(三)公布选举方式、选举日和日程安排,准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和其他表格;(四)提名并公布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等工作人员;(五)组织开展选举工作人员培训;(六)审查村民选举资格,登记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七)受理和调查村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八)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额,主持候选人推选工作,审查候选人资格,依法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九)审查委托投票申请,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十)主持选举大会,组织选举投票,公布选举结果;(十一)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十二)处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提前五日公布选举日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二)准备投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三)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投票处、代写处;(四)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投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五)完成其他有关工作。投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选票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并加盖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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