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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小组在收到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之后,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应诉工作情况和诉讼结果,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将裁判文书转交被...
税务机关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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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收发信件的机构应当于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等涉诉材料当日转送法制工作机构。
工作小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就是否申请抗诉或者申请向人民法院发送检察建议提出建议,并报领导小组审定:(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税务机关决定申请抗诉或者申请向人民法院发送检察建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在质证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其余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一)对证据关联性的质证证据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事实上的关系。(二)对证据合法性的质证1.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2.证据的形式是否合法;3.是否存在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三)对证据真实性的质证1.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2.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原物是否一致;3.提供证据的主体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4.是否存在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情形。税务机关应当发表结论性意见,明确是否认可其余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经法庭许可,税务机关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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