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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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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答案如下: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2、交通事故逃逸的,应当在查获交通事故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3、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延迟原因分析:1。事故重大复杂,需要反复检查、鉴定、询问、调查等。;2、事故认定办案交警已经做出,但秘密不宣。其目的是一旦宣布责任认定,不利于机动车一方向受害者垫付赔偿。延迟事故认定的公告有利于稳定受害者家属情绪,缓解社会矛盾;3、有的交警怕一宣布案件就飞,因为根据新交法调解,事故双方都必须自愿申请。交警调解不是事故赔偿的必要程序,有的办案人员还是习惯先主持赔偿调解,再认定责任;4、一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警力不足,压案现象严重,忙得不可开交;5、在一些案件中,交警争议很大,向上级事故处理部门或法制部门请示备案需要一个过程。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暂扣肇事车辆进行检验,但是不能滥用这种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30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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