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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安置人口对居住权

2022-10-31
离婚时女方分得房产认为无法再与公婆同住欲让婆家人搬走———A(女)与B结婚后,与公婆和小姑子住在一起。拆迁时,一家5口分得了一套三居室的回迁房,该房为金、李夫妻二人出资购买。此后,A的婚姻亮起了红灯。在与B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三居室归A所有。离婚后,A认为无法再与前夫一家人住在一起,便以产权人的身份要求他们腾房。但前夫一家人却认为,根据相关的拆迁政策,他们作为被安置人,对回迁房屋应享有合法的居住权,故不同意搬走。双方僵持不下,B的父母和妹妹起诉了A,要求法院确认他们对三居室享有居住权。东城法院经审理,判决B的父母、妹妹对A所有的三居室享有居住权。法官析案C法官:B的父母及妹妹是被拆迁房屋的安置人口,且又一直在回迁房中居住,因此他们对回迁房应当享有相关的权利。虽然A与B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回迁房归A一人所有,但房屋产权的变更不能剥夺B父母及妹妹对房屋所享有的合法权利。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详细问题请咨询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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