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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2015年2月4号正式实施。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具有六大亮点亮点一:保障诉权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规范撤诉行为为贯彻...
回答即可获得5分,回答被采纳获得悬赏分以及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正是我曾经所办理过的,本人乔方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66.5.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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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该司法解释共分23章552条,是最高法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也是参与起草部门、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从2015年2月4日起正式施行。
第22条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为及时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妥善处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8日)发布了《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诉法新旧衔接适用作出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就修改后的民诉法适用问题出台的第一个司法解释。这个共8条的司法解释,就民诉法新旧衔接适用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民诉法新旧衔接适用的一般性规定。对于修改后的民诉法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和执结的案件应当适用修改后的民诉法。二是明确了2013年1月1日已完成的程序事项的效力问题。在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中,2013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依照修改前的民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三是明确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理规则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在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中,人民法院对2013年1月1日前发生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处理的,以适用修改前的民诉法为原则。但是,属于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或者系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在2013年1月1日以后仍在进行的,应当适用修改后民诉法的规定,以依法制裁虚假诉讼行为和恶意逃避执行行为。司法解释还对2013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对案件已经完成的管辖和送达等事项的效力、诉前保全措施规定的新旧衔接适用、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规定的新旧衔接适用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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