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何超过6个月了就不承担保证责任了...
1、刑事责任没有连带关系,刑事案件讲究“罪刑一致”,没有连带的说法,有可能负连带责任的仅限于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2、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提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所示:我国的法律是不承认有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概念,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连带保证责任,就是指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债权人要求部分或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属于连带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超过两人,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是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若超过担保期一年多,那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之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关于担保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7人已浏览
76人已浏览
796人已浏览
23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