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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参保居民李某2008年在城镇居民定点的一级医疗机构住院一次,本次住院花费共30000元。且用药及诊疗项目属于“三个目录”范围。其中超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5000元由个人自付,剩余的25000元,剔除一级医疗机构的200元起付标准后,按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应负担的比例60%计算,统筹支付金额为14880元(为本年度统筹最多可支付的金额),而此次住院李某个人应负担15120元。如同一年度内多次住院(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当然地方不同医院不同报销比例和起付线也不同,上面只能做为参考
省内异地报销比例有在参保地保险比例相同。具体报销比例由参保地社保局规定。 需要注意:医保只能在参保缴费地使用,省内异地使用需要具体一定的条件: 1,有参保地医院的转诊证明; 2,或者在异地因为急诊住院。 具备其中之一,才可以进行报销 异地就医需要先个人支付全部医疗费用,保存好相关的医院收据、诊断证明。出院后回参保地将上述资料提交社保局进行手工报销。
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将报销75%。大病医保不予报销范围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推荐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3.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4.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5.因自杀导致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 6.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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