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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办理复婚登记仅补办结婚证,男方欠债能否执行女方房产?

2024-11-19
先生背负债务时,通常无法强制执行太太名下的资产。但若此笔债务被判定为夫妇共有的债务,太太名下的财产就有可能遭到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判决书通常并未明确指出究竟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妇共有的债务。因此,申请人有权决定是否继续追究或停止追究。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夫妇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后来认可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由某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均应视为夫妇共有的债务。 如果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某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不应视为夫妇共有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夫妇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妇双方共同意愿的,则可视为夫妇共有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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