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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放火罪未遂,在司法实践中要按照其实际造成的后果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
认定行为是否属于未遂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分则规定的行为。“着手”是指: 1、行为必须是接触或者接近了犯罪对象,对犯罪客体构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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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未遂认定的方法主要如下: 1、放火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放火的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主要特征是: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放火焚烧重大公私财产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放火罪未遂与预备的根本标志。 (2)犯罪未得逞,这是放火罪未遂与既遂相区别的根本标志。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放火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区分放火罪未遂与中止的根本标志。 2、关于放火罪既遂与未遂相区别的标准,主要有以下两种相互对立的学说:一是燃烧说。此说主张,火势脱离放火的媒介物,便可达到燃烧的程度即为放火罪的既遂,而不论重大公私财产是否被烧毁。此说认为,采取燃烧说作为放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有利于保护公共安全。二是效力丧失说。此说主张,作为犯罪对象的重公私财产的主要部分被烧毁,致使其丧失效用的,是放火罪的既遂。中国刑法理论和司法践一般都采用燃烧说。
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本法对于放火罪的规定有两个条文,即本条和第115条。这两条的关系是,本条是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的基本条款,第115条是与本条相联系的结果加重条款。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的条款是不发生犯罪未遂问题的,只有该条文规定的严重结果发生了,才能适用该条文。所以,认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应以本条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该条已经被修改为危险犯,即达到可能造成危害的危险或严重后果的,就既遂。 根据本条和第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重大损失”的标准,一般为损失5万元以上。
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使放火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会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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