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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能帮助到你 对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车辆的处理主要是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出于查清事故事实的原因,交通警...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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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这些费用已经由财政拨款的,法律依据: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中第二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六条中也有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这也就意味着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因收集证据需要扣押机动车,因此产生的车辆停车费和技术鉴定费应由交警部门承担,而非车辆驾驶人来承担,即使该驾驶人在整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也无需为车辆技术鉴定费和停车费支付一分钱。
对于交通事故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的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为了进一步规范交通事故车辆扣留行为,《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同时,《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进行。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可见,正常的事故车辆被扣留的时间应该为30天以内,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0天。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和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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