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复议维...
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维持案件管辖法院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之规定,原行政机关及复议机关住所地法院均可受理管辖
复议维持中,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以对原机关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而后边又说复议案件中,无论是复议维持还是变更,既可以向对原机关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对复议机关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这不矛盾么。。。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40人已浏览
1,100人已浏览
1,835人已浏览
22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