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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资企业五证合一办理需要一、企业营业执照更换申请书。 二、联络员信息。 三、财务负责人信息。 四、(1)营业执照正、副本, (2)组织机...
须提供以下材料: 1、辞职申请表,一式二份(向人才中心领取)。 2、原单位同意辞职的函。 3、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4、原单位养老保险证。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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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居住证办理,需要本人带上有效的身份证原件,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进行办理。居住证办理条件:1、来京人员持有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且已满6个月的;2、以下三个条件至少符合一个:①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②在京有稳定住所(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③在京连续就读(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残疾人,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持相关证件证明和书面委托书(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不提供书面委托书),到居住地流管站或户籍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或申领北京市居住证。办理流程1、申请人到居住地派出所,填写《居住证申请表》并签字,提交《居住证申请表》及证明材料2、相关部门审核:审核申请人的申领条件及证明材料(审核后退还)。3、人像采集后,开具《居住证受理回执》(凭借回执领居住证)《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网上申请 1、若申请人以《暂住证》或《居住登记卡》作为居住时间证明,需提供如下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本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 2)《暂住证》或《居住登记卡》(若申请人以合法稳定住所条件申请居住证,则不需提供《暂住证》) 3)申请人的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连续就读证明之一: ①选择合法稳定就业的:提供合法稳定就业证明,若申请人的现住地址与《暂住证》不一致,还须提供与所填现住地址一致的在京住所证明。 ②选择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③选择连续就读的:提供连续就读证明,同时,若申请人的现住地址与《暂住证》不一致,还须提供与所填现住地址一致的在京住所证明。 2、若申请人以纳税凭证或社保凭证作为居住时间证明,需提供如下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本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的在京连续缴纳6个月(连续缴纳6个月的起止时间是指,申领当月的上上月前推连续缴纳6个月)纳税凭证或社保凭证。(个税或者社保证明,需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来提交定制证明申请。) 3)与网上申请居住证时所填现住地址一致的在京住所证明。 窗口现场申请 1)办理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开具的身份证明。 2)办理人的居住时间证明。办理人的已满6个月且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 3)办理人的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连续就读证明: ①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即下列任一形式材料: a.加盖在京用人单位公章且有6个月以上尚未履行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 b.由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距经营期限届满不少于6个月的营业执照; ②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即下列任一形式材料: a.居住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若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 b.租住房屋的:租住居民户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期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租住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期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c.居住在学校、医院、研究所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提供加盖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公章的居住证明。 ③连续就读证明,即下列任一形式材料: a.在本市小学、中学取得学籍并就读的:提供由所在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或本人学生证(包含中小学学生卡); b.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提供由所在学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就读证明或本人学生证。 4)办理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三)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四)主要经营场所证明;(五)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六)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七)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八)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九)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十)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经其所在国家主管机构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依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境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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