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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对包括车辆在内的安全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良好的运...
(行业监管部门职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二)会同市公安、城管等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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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一)损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二)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三)擅自移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各种标志设施;(四)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
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对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通过与特许经营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运营单位应当提供安全、连续、便捷的运营服务,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制定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二)保障运营秩序,依据运营服务规范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三)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运行状态符合设计标准,满足安全、稳定和不间断运营的要求;(四)保障车站公共服务设施正常使用,并维护车站和列车的环境卫生;(五)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六)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类专项应急预案;(七)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制度,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控信息系统,保障运营条件;(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妨碍运营服务或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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