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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拘留行政处罚司法审查的规定是哪些?

2022-08-04
我国《行政处罚法》32条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辩、陈述权。司法实践中涉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的行政处罚诉讼,多体现为未告知陈述、申辩权、未保障陈述、申辩权的行使或违反申辩不加罚原则等方面。 (一)未告知或未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的司法审查 处罚机关在处罚行政相对人时若未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权往往导致程序违法。如在“莫文昭诉佛山市顺德区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中,法院认为上诉人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并不能够代替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的义务,因此程序违法,应当撤销。[2]在“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北京贝斯特医用仪器有限公司劳动监察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中,海淀区劳保局在知晓贝斯特医用仪器公司注册地址的前提下向举报人举报的用工地址送达处罚告知书并采取留置送达方式缺乏法律依据,可能导致被处罚人丧失行政陈述及申辩的法定权利,故该程序违法,应予撤销。[3]然而,有法院则认为未告知陈述、申辩权仅仅属于程序瑕疵,如在“张京正诉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案”中,法院认为相对人在知道违章事实及处罚的依据、标准之后对违章事实并未表示异议,应当视为其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上诉人的操作过程虽有瑕疵,但未达到程序违法的程度。[4]对于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利未得到行使或合法处理的情形,法院一般认为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例如,在“王洪军诉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未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属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故判定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程序上违法的问题。[5]而在“李小妍诉运城市公安局华信分局行政处罚案”中,治安拘留行政处罚司法审查认为被告应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辩的事实和理由后进行复核,但被告未能提供己履行该复核程序的证据,故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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