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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专利转让协议

2022-08-10
根据《专利法》第6条和第10条的规定,作为从事科研的高校教师,如果您的发明创造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您的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其有权进行转让,无需通知您。 尽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属于单位,但作为发明人,您享有署名权与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根据专利法第17条的规定,发明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根据专利法第16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7条的规定,如果您的学校未与您协议约定也未在学校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奖励的方式和数额,学校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您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在学校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权的情形下,应当从收取的许可费用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给您。在学校转让专利权的情形下,尽管专利法实施细则没有明确规定提取报酬的比例,但应当根据专利法第16条的精神参照前述比例给向您支付报酬。 如学校一直未对您给予奖励和报酬,经协商仍未奏效,您可以请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辖市、省会城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前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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