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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发起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
《》第三十一条关于“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补足其差额;设立时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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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关于“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补足其差额;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和第九十四条关于“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关于“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补足其差额;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和第九十四条关于“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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