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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债券罪构成既遂的判刑在《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方式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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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数额巨大,造成了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在招股说明书、认购书、公司、企业债券招募方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制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一)发行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改造国家机关文件、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证明书、文件的;(三)利用招募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四)转移或隐瞒招募的资金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况。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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