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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企业所有权代理问题没有制定很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原则上承认所有权代理协议的法律效力。如果股份代持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
需要合同双方订立的内容不违背法律的基本规定,就是有效的,这是法律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我国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是指: (一)一方以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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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只要合同双方订立的内容不违背法律的基本规定,就是有效的,这是法律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我国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是指: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对企业股权代持问题并未做出较多规定,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原则上认可了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如果股份代持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主要是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股份代持协议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合法也仅限于签订协议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合法的代持股协议应该具备的内容有: 1、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个人信息情况; 2、代持股权的情况,包括股权所占比例、股权归属等; 3、本次代持股的协议; 4、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要明确; 5、发生纠纷时的解救方法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最重要的是,该持股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
1.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如果公司债权人以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不能以挂名协议约定对抗债权人,但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隐名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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