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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02号令) 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说的很清楚,车管所就是刁难你,建议找黄牛解决,不怕麻烦的话行政复议吧。
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我国《机动车登记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7:00 办理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具体解释见《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章第六十四条第四款);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属于被盗抢期间颜色被改变的,还应提供相关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原件; 5、属于将使用性质变更为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还应提供《四川省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申请表》和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6、因变更使用性质需变更号牌的,还应提供原机动车号牌; 7、属于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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