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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不合格构成反诉还是抗辩需要根据情况判断,有三种情况: 1、主张减少工程款的一方是抗辩,无须再提起反诉,适用抗辩; 2、与前一种意见完...
1、工程质量不合格构成反诉还是抗辩要视情况而定。 2、如果承包人请求支付价款,发包人提出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是抗辩; 3、如果因质量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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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解释》第2条又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此时构成的是抗辩。 根据《司法解释》第13条: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承包人只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法》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在此情形下的工程质量争议应属于反诉的范畴。
工程质量不合格构成反诉还是抗辩需要根据情况判断,有三种情况: 1、主张减少工程款的一方是抗辩,无须再提起反诉,适用抗辩; 2、与前一种意见完全相反,认为减少工程款数额不是抗辩事由,系一个新的诉讼请求必须提起反诉,人民法院才能一并审理; 3、对双方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如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有瑕疵,减少给付工程款的数额或者约定工程质量有瑕疵,其修复费用应从给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等,就可以认定被告提出的请求为答辩事由,而不认定为一个新的请求,支持的是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经过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评定。 2、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进行验收。 3、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是经过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达到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进行验收。 4、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虽然改变了外型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功能,可以按照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验收。 5、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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