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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对债权转让的公告期间作出规定,债权具有相对性,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只要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就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实践中,债权人一般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参考民事诉讼中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档案没有失效之说,但是档案在自己手里超过两年的话就会死档。 1、如果你能确定从今以后你不用档案了,那你就自己拿在手中。 2、如果你以后还想就业、考公务员或是考更高的学历,那就要将档案托管。 3、如果有一段时间档案是在你自己手中,那这段时间在档案中就没有记录,就没人能证明这段时间你的去处。 4、档案只能是在两个有权管理档案的部门之间交接,如果你以后想转移档案时档案在自己的手中,那接收单位完全可以拒绝接收。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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