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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知悉权和清偿或者担保的请求权。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对债权人的个别通知是合并公...
一、债权人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二、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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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知情权。债权人在公司合并即债务人变更的过程中,首先享有知情权。合并方有义务向债权人通知合并事实,以便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1、知情权的内容。债权人的知情权包括合并事实的通知和异议权的通知。除了将公司合并的事实告知事实,还要告知公司债权人所享有的异议权。二、知情权的告知形式。主要包括公告和通知。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可以同时采用公告和通知。二是异议权。债权人的异议权是公司合并中债权人保护的核心。债权人知道公司合并的消息后,有权要求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异议权的主要内容是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3)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人员的范围包括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上投票同意作出违法决议的股东和董事,以及不履行法定通知义务或清偿担保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未履行监督职责的监事。但是,如果这些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以免责。
在公司正常减资过程中,公司应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在期限内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公司减资未按法律规定直接通知已知债权人的,构成非法减资,但减资决议对内效力不受影响,对外债权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基于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可以类比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缺陷或出资不实的规范,债权人有权起诉股东在其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有权。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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