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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枪支是构成犯罪的。量刑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建议尽快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只有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最大的...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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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本罪未遂与既遂的界限本罪属行为犯。对于擅自行为,只要行为人出于非法销售目的将制造行为实施完毕即构成本罪既遂,至于是否已将制造的枪支销售出去则无任何影响。当然,制造行为已经开始实施,但尚未完成。如果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应根据情况构成未遂或暂停。对于销售行为,枪支必须出售才能构成既遂,否则应以未遂或暂停处理。二、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本罪是特殊主体,只有依法指定为制造、销售枪支的单位才能构成;后者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主体有资格制造或销售枪支,但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行为是违法的;后罪主体没有资格制造或销售枪支,主体本身构成非法。(2)本罪必须具有非法销售的目的;后者无论是为了销售还是为了自用,都不影响其成立。(3)本罪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九种法定形式之一,否则不能构成其罪;后者在客观上没有限制。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持一支以上(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支的非军用枪支持一支以上,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持二支以上(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持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持一千发以上或其他非军用子弹持二百发以上(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5)非法持有财产损害药物。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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