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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
1、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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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二、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三、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归自己或他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才符合本罪的主体资格,其他非上述人员不具有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是故意犯。行为人从主观上表现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将公款非法挪作私人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使用权,通过暂时使用公款而获得经济上的利益。
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从重处罚。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收益权,即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利用职务便利,对公共财产予以占用、使用,从而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部分权利。 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公款的典型表现形式是货币,除此之外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及金融凭证也属于公款。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可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挪用公款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相关司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您可以在网上搜一搜以上相关法条,仔细研究一下,不懂的欢迎询问。 鉴于此案已进入检察院阶段,及早聘请律师介入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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