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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指因家庭成员存在重度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其住房或收入明显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村)民。城市低保是在城市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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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律赋予无过错方的这一权利有利于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易于明辨是非、分清责任,但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是有条件的:(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也就是说,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只有因为过错方的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依此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如果不起诉离婚而仅依据此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以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当事人基于此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是不予支持的。(二)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过错方什么情况下离婚可以提出赔偿在实践中,有些人认为履行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还应包括“第三人”或者仅指“第三人”,当然,这种理解都是错误的,是违背立法本意的,因为在我国现阶段立法和司法状况都不完备的情况下,把赔偿义务人的范围圈定的过大,就不利于我们查清事实,明辨是非,也就不利于审理工作的进行。因此,我们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切不可“越法”行事。以免影响自己权利的行使。(三)离婚损害赔偿要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对于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时间,法律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的不同地位,可以参照以下标准:①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该项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当然,在人民法院审理之前应当履行告知的义务,经告知原告不提出请求的,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以后其也丧失了依据第四十六条规定请求赔偿的权利。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其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③如果其在一审时未提出而二审时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胶工作业患类风湿瘫痪不属于工伤。类风湿性关节炎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自身免疫性疾病。他是以全身关节炎症改变为主的疼痛性疾病。可侵犯全身各处关节,呈多发性和对称性慢性增生性滑膜炎,由此引起关节软骨和关节囊的破坏,最后导致关节强直畸形。类风湿并非国家规定的职业病,不能按职业病认定为工伤。胶工患类风湿,并不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致病,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类风湿病因尚不明确,因类风湿病早期症状很不典型,起病多比较隐匿,全身症状复杂,易导致诊断困难。一般认为其发病与自身免疫、遗传、感染、病毒、内分泌改变等有关。该病致残率高,未经治疗的患者,两年致残率为50%,三年致残率为70%。与正常人相比,类风湿性关节炎患者平均寿命缩短10-15年。 本病早期主要为保守治疗,对于保守治疗无效的病人,根据病变情况采用不同的手术方法治疗,能缓解症状,减少畸形,改进或重建关节功能。 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医院存在过错。如果要诉讼,首先要证明你和县医院之间存在诊疗服务合同关系,你需要准备挂号凭证、收费凭证、病历、住院单等证据,也可以到医院去调取你当初住院时的住院病历。然后,可以起诉并申请司法鉴定。另外,你要证明你是最近1年多的时间才刚刚知道你的损害是因为医院不当诊疗行为造成的,也就是说你的损害结果是最近1年多才被明确诊断的,因为者牵涉到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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