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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注册的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标...
注意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要比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广泛得多。1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2商标权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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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是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共同确定的范围。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因此,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共同确定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从法律上确定了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但是还应指出的是,为了能切实有效地保护商标所有人的这种权利,需要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根据消除误认、防止混淆的考虑而做出界定。实际上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和对这种权利的保护范围既有联系又有不同。 权利范围决定保护范围,而保护范围根据有效保护权利的需要来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而保护范围则不限于此,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都会引致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这里在保护范围中增加了近似的商标和类似的商品,增加的目的在于使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得到切实保护,消除对商品的误认和在市场上引起的混淆。因此,对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概念应当有所辨别。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里;核准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注册在案的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商标局核准在案的具体商品。 值得注意的是,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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