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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业条件之一,可按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申领居住证。申请居住证,必须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照片、居住地址、就业、就业等证明资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家长、近亲申请居住证。家长、近亲代理处理时,应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符合居住证处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行居住证的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和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期发行居住证的,设立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实施方法中延长发行期限,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天。
1、处理条件:1、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半年以满足其中之一:固定住所.有稳定的工作.连续学习。二.处理流程:1、申请处理2、提供申请资料3、居住地派出所或社区服务机构发行.证明4、收据。
当事人可以参照《杭州居住证制度》第17-19条的规定,提供资料及办理补领居住证需要的相关手续。《杭州居住证制度》的规定:第十七条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一)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三年; (二)有固定住所; (三)有稳定工作;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已在本市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年以上; (六)无违法生育子女行为; (七)无犯罪记录。荣获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经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限制。第十八条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住证申领表; (二)本人近期相片; (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等居住身份证明; (四)与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申领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第十九条《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六个月至三年,具体期限根据流动人口拟居住时间确定。证件有效期内,证件持有人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九年。证件有效期内,证件持有人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在发证地的市区范围内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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