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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价格欺诈行为:(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的商品价格、计价单位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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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价格欺诈行为:(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的商品价格、计价单位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诱导他人购买的;(二)同一交易场所的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同时使用两种以上标价签、价目表,以低价格招徕顾客、高价格结算的;(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四)标示的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清仓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五)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冒伪劣商品的;(六)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而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七)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导他人购买的;(八)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前的价格承诺的;(九)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是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十)虚报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收取费用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第一条为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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