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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修改过程中,不少部门和专家学者建议变更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立法部门根据上述意见,对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进行了调整。具体来说,修改...
我国1994年5月12日公布的《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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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条总的原则将违法归责原则规定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即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原则的根本标准,而不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主客观过错为标准。 意味着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只有违法侵权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并不违法,不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给公民造成了实际损害,国家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前是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但有: “1.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适用同一归责原则。 2严格限制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条件,是受害人难以获得国家赔偿。”等缺点。 2010年修订了《国家赔偿法》,确立了以违法原则为主,辅以有条件的结果归责原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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