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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转让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尽管具有较高的资质,但由于股东数量较少,彼此之间有一定了解,因此也具备一定的人合性。为了维持公司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和保证公司正常运营,股东出资转让受到较严格的限制。然而,相较于其他退出方式,股权转让仍然是最便捷的选择。 (二)股权回购 股东可以通过股权回购的方式退出公司,实际上是一种减资行为。因此,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行使应当受到公司减资制度的约束。公司的资本不得随意减少,但并非绝对不可改变。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来实现股东的退出,实际上是公司回购了股东的出资,也即公司以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退出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退出的目的。 (四)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有几种情形,依照《公司法》第180条,有章程规定的公司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因行政命令而解散。公司一经解散,实际上公司所有股东也就全部退出了。当然,解散后需要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程序比较复杂、冗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程序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查封、扣押清单、有向有关企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向工商部门送达协助通知书。 2、通知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股权价值。 《执行规定》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股权转让后,应当委托正式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做出评估报告。 4、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强制转让股权。 《执行规定》第54条第二款,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转让。 5、在执行股权中还应完善登记公告制度。 例如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等。
需要股东会特别决议的事项: 1、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是公司活动的依据,法律对其制定、内容、形式等都有明确要求,公司可以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符合要求。 2、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存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是法定登记事项。公司在成立以后,可以根据客观需要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公司解散,导致公司消失;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导致公司解散,或者导致公司分裂。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涉及公司财产的变化,事关股东重大权益,所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变更形式,涉及公司注册资本、股东权益、组织机构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属于重大事项,所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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