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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播淫秽物品罪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后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 2、前罪作为一个新罪名而独立存在,其实际意义在一弥补后一罪在主观上限制过...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区别在于: (1)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仅限于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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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他人传播300至600人以上的,应当立案起诉。2、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1、制作、复制、出版、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余份;2、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余份;3、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出版物、图片、文章、短信息200余份;4、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点击次数超过1000次;5、以会员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200余人;7、虽然数量或不符合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一半以上;8、造成严重后果的。
我来说一下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罪怎么处理吧:【1】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1款),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数量要求】(参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5、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7、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8、造成严重后果的。 【2】如果是利用互联网、聊天室内方式传播的,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的包括以下行为: 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 2、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 3、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 4、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5、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 6、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7、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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